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2018年7月16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17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大会补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第三条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条 补选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五条 本次补选选票1张,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市长选票。
第六条 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时,是否另行选举,由主席团提请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七条 选票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投弃权票的,不划任何符号;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应当先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注明另选人的单位、民族,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第八条 大会选举时,设监票人15名,由每个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选1名。设总监票人1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会场设3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首先投票,随后主席台就座的代表和其他代表依次按座区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经主席团确认,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关于《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17日在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作简要说明。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选举办法(草案)》共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规定的是制定本选举办法的法律依据;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是选举的一般性程序和要求,包括选举大会的主持、选举方式和当选原则等,这里不作详细说明了。现在,我就其它有关内容,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补选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具体名额
2018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接受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于立新同志的辞职请求。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姜宏同志为代理市长。现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空缺。
根据自治区党委通知要求,市委提名1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市长人选。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大会补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二、关于等额选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的规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补选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以上说明,连同《选举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